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3执14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建设大楼副**。
法定代表人:占利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国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经开区金山区块。
法定代表人:占锋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国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123民初8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强制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国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江西国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已经履行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957885.1元已经支付给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款42114.9元为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江西国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愿意于2021年2月9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余款1742114.9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江西国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需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1123执14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孝军
审判员 陈腮芳
审判员 徐继永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