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23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申请执行人:吴海娟,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申请执行人:吴涛,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被执行人:江西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建设大楼副三楼,现办公地址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秀峰路中段“博晨.又一城”营销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6885031904。
负责人:占利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123民初22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32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当价值的财产、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继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