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929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56号富天大厦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58509591。
    法定代表人:潘家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0152L。
法定代表人:尹显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联贵
 
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泠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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