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2财保89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56号富田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马海山,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建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齐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