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

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02执保1137号
申请保全人:德州鑫永兆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办事处七中村南侧(山东华宏线路器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桂青,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56号富天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德州鑫永兆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8)鲁1402民初1494-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