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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17698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理结束,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