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17698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理结束,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