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7104民初296号
原告:通辽市明星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亚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君,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四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良,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辽市明星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通辽市明星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明星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明星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21.42元,减半收取3710.71元,由原告通辽市明星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葛长生
审 判 员 冯晓宇
人民陪审员 霍玉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齐文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