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21民初2713号
原告内蒙古同城网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园区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5554816533。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分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原广播电视局/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72218069E。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同城网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内蒙古同城网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同城网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同城网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9元,由原告内蒙古同城网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吉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