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03民初811号
原告:湖北晋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2幢5层502号-1。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三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晋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晋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晋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晋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湖北晋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