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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3民初16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施工队负责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江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哈尔滨韦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第三人哈尔滨韦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6元,减半收取3788元,应收取的3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艳 茹 人民陪审员 张 景 义 人民陪审员 于 洪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邢 智 强 书 记 员 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