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3民初16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施工队负责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江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哈尔滨韦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第三人哈尔滨韦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6元,减半收取3788元,应收取的3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艳 茹
人民陪审员 张 景 义
人民陪审员 于 洪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邢 智 强
书 记 员 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