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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长龙健身设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 p t ” > 裁 定 书 & # x a 0 ; ( 2 0 1 9 ) 陕 0 1 知 民 初 1 2 0 0 号 & # x a 0 ; 原 告 : 张 勇 , 男 , 1 9 6 7 年 7 月 1 2 日 出 生 , 汉 族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 住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 被 告 : 陕 西 长 龙 健 身 设 施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地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 法 定 代 表 人 : 郝 美 珍 。 原 告 张 勇 诉 被 告 陕 西 长 龙 健 身 设 施 有 限 公 司 著 作 权 权 属 、 侵 权 纠 纷 一 案 , 本 院 于 2 0 1 9 年 1 0 月 1 4 日 立 案 。 原 告 张 勇 于 2 0 1 9 年 1 1 月 1 5 日 向 本 院 提 出 撤 诉 申 请 。 本 院 认 为 , 原 告 张 勇 的 撤 诉 申 请 , 不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应 予 准 许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 宣 判 前 , 原 告 申 请 撤 诉 的 , 是 否 准 许 , 由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 规 定 , 裁 定 如 下 : 准 许 原 告 张 勇 撤 回 起 诉 。 案 件 受 理 费 5 0 元 , 减 半 收 取 2 5 元 , 由 原 告 张 勇 负 担 。 & # x a 0 ; & # x a 0 ; & # x a 0 ;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李 沫 雨 审 判 员 刘 淼 & # x a 0 ; 二 ○ 一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 # x a 0 ; 书 记 员 李 一 & # x a 0 ; & # x a 0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