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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长龙健身设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8367号   原告:**,男,香港居民,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男,香港居民,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河西新村30幢2号。 被告:陕西长龙健身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长龙健身设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告是大型房地产专著《深圳名宅》1、2册的作者。《深圳名宅》于2004年9月由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公开出版发行。《深圳名宅》系原告历时两年多,消耗大量精力和经济成本,冒着酷暑和生命危险,跑工地、爬高楼、乘施工电梯,等候最好的天气、光线条件,利用上乘拍摄器材、最佳拍摄角度,以建筑师的专业构图,拍摄数万幅深圳知名楼盘的摄影作品,从中挑选1千余幅编著而成的以摄影作品为主的房地产专著。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基于商业目的,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体育健身设施”中有***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幅摄影作品(3#)。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在2017年5月4日出具了(2017)深盐证字第3405号《公证书》,保全了被告侵权的证据。微信公众号的传播弗远国界,该幅作品对被告的业务推广起到不小作用,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被告陕西长龙健身设施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审涉外合同及侵权纠纷案件由省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管辖,参照本规定。本案中,原告为香港居民,本案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由原告**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О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