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302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沂蒙湖开发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沂蒙湖开发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临沂市沂蒙湖开发中心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通知结案。并将被执行人已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屏蔽、已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解除限制消费、查封、冻结财产等执行措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