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蓝特市政工程建设中心

泰安市卡特兰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中心、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91财保370号 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泰安市卡特兰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中心。 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 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泰安市卡特兰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中心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泰安市卡特兰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中心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20年6月24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卡特兰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28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