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902行审61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建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0434169-7。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泰安市卡特兰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中心,住所地,泰山区青山家园,营业执照代码:91370902730667034M。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国土资罚字[2016]12067号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泰安市卡特兰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中心未取得合法有效土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泰国土资罚字[2016]12067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二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96.26平方米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596.26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1925.2元(大写:壹万壹仟玖佰贰拾***角)。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合法,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泰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罚字[2016]12067行政处罚决定。
二、上述处罚决定第1、2项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由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助理审判员 **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