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初307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枣阳市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兴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18361461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阳市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枣阳市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