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枣阳市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初307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枣阳市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兴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18361461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阳市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枣阳市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