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9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创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绮曼,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百姓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雄伟南向路**/d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创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百姓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绮曼、***,被上诉人百姓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百姓公司返还***创公司为履行合同支付的货款2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6月1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贷款利率3.85%/年计算,暂计至2021年5月7日为7433.71元);3.一、二审受理费由百姓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本案中***创公司因客户原因需要更换门板颜色为木纹色,遂与百姓公司商议更换门板表面防火板颜色,百姓公司主张中纤板与防火板均已压贴完毕成了完整的门板,无法单独更换防火板。故***创公司与百姓公司签订《(79套橱枢)颜色更换合同》约定共同出资采购木纹色的防火板及配套的中纤板,剩余388***门板由双方共同占有。2020年10月29日,***创公司员工至百姓公司所提供的白色门板存放地址,仅看见36**板,遂向百姓公司发送《律师函》催促交付。百姓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回函,表示剩余板材存放至其东莞仓库,***创公司收到后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前往东莞查看板材存货,但发现东莞仓库所存放的板材系防火板与中纤板分开存放,并非如百姓公司所述的系压贴完毕的门板,百姓公司该行为构成欺诈及根本违约,***创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百姓公司返还***创公司为更换板材颜色所支出的费用2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从百姓公司另行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百姓公司向***创公司表示的是防火板已压贴好而并非门板已压贴好”,防火板作为门板外层并不需要去单独进行压贴,***创公司与百姓公司所沟通的压贴特指是两张防火板与中纤板压贴成门板成品。且百姓公司在与***创公司微信沟通过程中所提供的其中几张清晰的存货照片均为制作完毕的门板而并非单独的中纤板与防火板。(二)一审法院未对***创公司补充的证据作出认定,构成了程序违法。2021年3月15日庭审结束后,***创公司根据一审法院要求在合理期限内补充完整证据材料,其中提交了一份录音文件。一审法院也因为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于2021年4月7日召开二次庭审,而在一审判决书中并未对***创公司所补充的证据内容进行认定。一审法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保障***创公司的合法权益。
百姓公司辩称,(一)双方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79套橱柜合同;2020年6月10日签订79套橱柜颜色更改合同;2020年6月18日签订(增加项目协议书),三个订单在2020年8月25日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二)***创公司2020年5月1日称客户需要更改大部分门板和见光板颜色、在此期间有来回沟通报价、图纸修改确定、色板颜色邮寄给客户确定、最终在2020年6月10日签订79套橱柜颜色更换合同,总价329904元,***创公司支付210000元、百姓公司帮***创公司垫付119904元,此笔款329904元是购买更换新颜色木纹防火板原材料费用以及所产生的人工费、运费、材料浪费(木纹板需要对纹理)等费用。(三)更换防火板的流程:百姓公司订购原来所需要白色防火板900张,接到客户反馈时已经送货217张(已经压贴好成品门板108张)。更改后橱柜吊柜需要152张(压贴好成品门板76张),已经出货还剩64张(已经压贴好在仓库32张、***创公司已经派人去现场确认并拍照)。暂停时712***防火板已经订好货压贴好在供应商仓库(***创公司已经派人去现场确认并拍照)。原来订单剩余中纤板基材与新购买木纹颜色防火板(900张)压成门板450张(详见送货清单)已经出货。从双方群聊记录:2020年4月29日(聊天记录)百姓公司说所有防火板已经压好。再到2020年6月10日签订(79套橱柜)颜色更改合同、再到百姓公司回寄给***创的律师函、所收取仓储费用:(12平米、每平米20元、合计240元/月)、现场库存照片等等所有证据表明都是说防火板已经全部压贴好。并非是***创公司所说的门板材料已经制作完成。***创公司应退还百姓公司垫付款119904元,百姓公司在收到退还款之后,会把所有剩余白色防火板776给到***创公司(所产生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由***创公司承担)。
***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百姓公司偿还***创公司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货款2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6月10日开始计算,计算至实际向法院起诉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贷款利率计算(3.85%/年),暂计至2020年10月26日为4132.33元,本息共计214132.33元;2.本案诉讼费由百姓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创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55.99元,由***创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创公司第一次提交以下证据:1.***创公司与百姓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及聊天记录中出现的图片(右为***创公司工作人员,左为百姓公司工作人员)。拟证明:(1)百姓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双方磋商过程中告知***创公司,所有板材已压贴完毕,无法退款;(2)***创公司因为百姓公司主张已压贴好的板材无法更换,所以与百姓公司签署的复合板颜色更换合同;(3)如百姓公司未曾向***创公司主张防火板已压贴完毕,***创公司仅仅需要更换表面的防火板即可,而非更换整块复合板以支出不必要的成本,百姓公司该行为已构成欺诈,***创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其归还***创公司为此支出的款项。2.定制橱柜购销合同;3.橱柜颜色更换合同。拟证明:***创公司与百姓公司已签订橱柜购销合同,后续因***创公司客户原因需要更换复合板外层的防火板颜色,因百姓公司主张防火板已压贴好无法单独更换,遂***创公司签订了后续的《橱柜颜色更换合同》约定已压贴好的板材归属。4.律师函-***创公司向百姓公司发出;5.回复函-百姓公司回复***创公司律师函。拟证明:(1)***创公司曾以发律师函的形式向百姓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交付合同约定的板材;(2)百姓公司回函表示板材已准备完毕存放于东莞仓库之中;(3)百姓公司回函附件中所显示的板材系已经压贴好的板材。6.***创公司在百姓公司仓库内现场录音及说明;7.***创公司至百姓公司仓库内验货照片。拟证明***创公司根据百姓公司提供地址前往仓库验货,发现仓库内所存放板材并非如百姓公司所说已压贴完毕,百姓公司该行为构成欺诈,***创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百姓公司归还相关款项。百姓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双方磋商过程中告知***创公司所有板材已压贴完毕,无法退款。经质证,百姓公司的意见为: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创公司所要证明的事实。
***创公司第二次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及百姓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的报价文件。拟证明:(1)***创公司、百姓公司就更换防火板颜色事宜沟通过程,其中百姓公司确认原来的所有材料已加工完,门板见光板都是双面贴防火板的。(2)百姓公司向***创公司发送的报价单前后两次对门板(Door)的描述均为“中纤板双面防火板”,其中第一次的价格为每平米285元,而第二次的报价为每平米240元。(3)微信记录中百姓公司提到“之前每平方是280元,现在降为成本:240元每平方”,可知两次报价的对象一致,均为中纤板+防火板。2.微信聊天记录及百姓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的报价文件,拟证明18mm中纤板市场价证明计算方式:218元/(1.22*2.44)≈73元。3.E1防火板市场价证明,拟证明E1防火板市场价为每平米60—70元;计算方式:185元/(1.22*2.44)≈62元。经质证,百姓公司的意见为:首先,***创公司现在所提供的证据清单及内容与之前的诉求无关,之前签的合同(及报价清单)是双方共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保护,不是百姓公司随便捏造的,是在***创公司同意下、签字、**完成的。百姓公司第一份合同橱柜门板报价为285元/平米,第二份合同橱柜门板报价为:240元/平米,正是因为更换后有大部分(342张)原有基材18mm中纤板可以利用,单价才能少,假如百姓公司所有白色门板都已经压贴完成,价格怎么是240元/平米,难道百姓公司亏本做生意吗?再加上更换后的木纹色防火板属于定制颜色且板材利用率低于原来的白色防火板,生产时需要对应木纹纹理所产生的人工费用更高。关于285元/平米与240元/平米相差45元/平米,45元每平米正好为剩余18mm中纤板单价;18mm基材中纤板批发价格为90元-105元/张,我们取平均数96元/张。按照更换合同数据使用率为80%,即每张板2.98平米*0.8=2.38平米,18mm中纤板单价为96÷2.38=40.336元/平米,可见240元/平米、为更换木纹色防火板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包含18mm中纤板,合同注明非常清楚更换木纹色防火板。2.如果按照***创公司提供的市场价格:18mm中纤板=218元/张,换算平方数单价为:218÷2.38=91.6元/平米(再次提醒对方:实际生产加工时板材有利用率的),这个是原材料单价、原材料工厂卖给经销商价格为:91.6+(91.6×0.3)=119.08元/平米然后给压板工厂压贴加工价格为:119.08+(119.08×0.3)=154.8元/平米、最后百姓公司把压好的板材加工制作成成品门板价格为:154.8+(154.8×0.4)=216.72元/平米。这个价格显然不对,是零售价格。3.如果按照***创公司提供的市场价格:防火板=218元/张、换算平方数单价为:218÷2.38=91.6元/平米、2**价格:183.2元/平米,原材料工厂卖给经销商价格为:183.2+(183.2×0.3)=238.16元/平米,然后给压板工厂压贴加工价格为:238.16+(238.16×0.3)=309.6元/平米、最后我公司把压好的板材加工制作成成品门板价格为:309.6+(309.6×0.4)=402.48元/平米,以上数据证明***创公司所证明为零售价格,远超出了百姓公司报价。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1.***创公司主张百姓公司与其签订《出口-多巴哥(79套橱柜)颜色更换合同》之前,在双方沟通中,百姓公司存在隐瞒事实欺骗其签订合同的行为。为查明该部分事实,本院在庭审中对此进行了调查,***创公司、百姓公司根据调查的问题,分别陈述如下:“审:***创公司,你方与百姓公司签订6月10日的合同(即为上述颜色更换合同)时有无去百姓公司制作现场看过?***创公司:没有,是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确定的。审:百姓公司,6月10日的合同1-4项的承揽物是否还在你方仓库?百姓公司:是的。审:百姓公司,当时***创公司告知你方需要更改3月25日合同约定的橱柜颜色时,你方为***创公司加工的橱柜门板当时是否具备可以更改颜色的条件?百姓公司:不具备,因为白色防火板已经压制好了,所以不能更改颜色。***创公司:当时百姓公司告知我方称防火板已经全部压制完毕,无法更换颜色。鉴于需要处理纠纷,我方就前往百姓公司仓库查看6月10日合同载明的橱柜门板,发现只有76张是贴合了防火板,其余没有,百姓公司告诉我方剩下的板材是分离的。百姓公司:***创公司所说的压好的76张是门板,不是防火板。门板是在中间的,防火板是里外各包一层,漆是刷在防火板上的。***创公司:防火板本身就是有漆的,不需要再刷。审:***创公司,刚才百姓公司陈述防火板是包在门板上的,你方是否确认?***创公司:确认。审:你方要求更换颜色是更换门板的颜色还是防火板的颜色?***创公司:防火板的颜色。审:***创公司,你方对于刚才百姓公司陈述防火板当时已经贴合好了有无异议?***创公司:有异议,防火板是不需要贴合的。审:防火板如何变更颜色?***创公司:在防火板和中纤板未粘合的情况下,只需要更换防火板即可,不需要重新购买中纤板。但是百姓公司欺骗我方称防火板和中纤板已经粘合好。百姓公司:防火板和中纤板已经压好的共32张,其余的712张已经在仓库。”
为查明本案争议的事实,本院对于涉案标的物进行了现场勘验。经询问,***创公司确认现场放置的防火板即为其第一份合同中约定的白色防火板。关于本案争议的问题,***创公司称其在第一份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需要更换橱柜板的颜色,因此询问百姓公司橱柜板制作的情况,百姓公司告诉其:“第一份合同约定的79套门板全部做好,因此我方需要支付第二份合同款项给百姓公司,由此我方产生损失。”百姓公司对此回应为:“我方不确认***创公司的陈述,我方告诉***创公司的是防火板压制好了,并不是门板。我在第二份合同中报价仅包括双边防火板加人工费,不包括中纤板费用。我第一次报价为每个285,第二次报价为每个240元,之间的差异就是中纤板的价格。”***创公司对此回应为:“我方确认两次报价,但不确认其解释。”关于白板和木纹板之间的价格有差异,百姓公司主**:“木纹板因为要对木纹纹理,利用率低,就比较贵;白板利用率高,相对便宜。中纤板的市场价格为40.336/平米。”***创公司回应为:“确认中纤板的市场价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创公司要求百姓公司返还其210000元货款依据是否充分。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经审查,本院认同一审法院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的认定。除此之外,根据二审查明事实补充认定如下:首先,***创公司对于百姓公司主张橱柜门板是由防火板、中纤板压制而成的陈述未提出异议,由此可以说明一块完整的橱柜门板是需要防火板和中纤板粘合而成。其次,***创公司对于百姓公司主***防火板无法直接更改为木纹防火板的事实亦无异议,由此可以说明在百姓公司提出无法直接更改防火板颜色的情况下,***创公司提出要更改木纹板就必须重新购置防火木纹板。再次,根据***创公司、百姓公司确认的前后两次确定的橱柜门板价格来看,第一份合同约定的价格为285元/平米,第二份合同约定的价格为240元/平米。由两份合同所报的单价来看,第二份合同的单价低于第一份合同45元/平米,百姓公司对此解释为第二份合同未包含中纤板的价格,仅为防火板和人工价格。而***创公司虽仍坚持其主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橱柜中纤板的单价高于45元/平米及木纹板的市场单价低于白板价格。最后,***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出口-多巴哥(79套橱柜)颜色更换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鉴于***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故本院对于***创公司要求百姓公司退回其210000元货款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创公司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创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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