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民终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嘉县信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祥池村乌仁公路。
法定代表人:黄灿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心耀,永嘉县上塘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2905-2906室。
法定代表人:加纳盛富。
原审被告:乐清市东恒家电店,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中驰湖滨花园69幢西边一楼。
经营者:倪琼敏,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上诉人永嘉县信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乐清市东恒家电店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永嘉县信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已与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达成谅解为由,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永嘉县信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永嘉县信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永嘉县信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晔
审 判 员 曹新新
审 判 员 黄萍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