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永嘉县信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民辖终247号
上诉人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因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211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被告二乐清市东恒家电店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侵权故意,不是侵权行为的适格被告,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共同侵权被告之一乐清市东恒家电店住所地在乐清市,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被告乐清市东恒家电店没有侵权行为可在审理中予以查明,但不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瓯翔 审 判 员 李翔宇 审 判 员 钱晓勇
代书记员 吴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