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5505号之二
原告: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2905-2906室。
法定代表人:加纳盛富(KANOMORITOM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洁,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韩村河山庄3号院3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文亮。
原告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菱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三菱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菱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4.13元及保全申请费3320元,由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付 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隗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