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81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2905~2906室(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加纳盛富(KANOMORITOMI),职务:董事长。
被告:淄博临淄居然之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吕胜军,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淄博谭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李克,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李克,男,1991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原告***诉被告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淄博临淄居然之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淄博谭生经贸有限公司、李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淄博临淄居然之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淄博谭生经贸有限公司、李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淄博临淄居然之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淄博谭生经贸有限公司、李克的起诉。
审判员 曹茂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冯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