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西郊福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7157号
原告:***,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加纳盛富(KANOMORITOM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喆敏,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郊福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厉家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西郊福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海苓
书记员  鲍依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