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强宁冷暖设备经营中心、江苏五星舒适家居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2905-2906室。
法定代表人:加纳盛富(KANOMORITOMI)。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强宁冷暖设备经营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五星舒适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强宁冷暖设备经营中心、江苏五星舒适家居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9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本案的案由是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但是纵观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诉讼状后不难发现,被上诉人是以上诉人生产的家用变频中央空调及其配套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为主要理由,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赔偿之诉。可见,本案中审理的核心焦点之一,即是上诉人生产的涉案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然而,上诉人自始是一家注册于上海市长宁区的企业。据此,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显然更有利于案件审理的效率。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并未关注到本案中存在的诸多细节,法律适用上存有一定不足,由此既增加了上诉人的诉讼成本,又不利于案件审理的效率。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依法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范畴,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因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强宁冷暖设备经营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查寅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