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辖终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花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2905~2906室。
法定代表人:加纳盛富(KANOMORITOMI)。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民初3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据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平
审判员***
审判员*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