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宁***工贸有限公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5088号 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科技创新中心D栋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8元,减半收取2279元,由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