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5088号
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科技创新中心D栋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8元,减半收取2279元,由原告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