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9866号
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袅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2261号8楼B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电电气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小额诉讼,免收诉讼费用。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