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国电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3)沪03强清791号之一 申请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袅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国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2261号8楼B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国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气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国电电气公司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国电电气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国电电气公司于2000年11月3日在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营业期限为2000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股东为宁波天安集团开关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9.9%)、****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持股比例10.5%)、***(持股比例7.5%)、贾彬(持股比例2%)和申请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1%)。被申请人营业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国电电气公司至今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请示〉的批复》[(2021)最高法民他366号]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国电电气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国电电气公司营业期限已届满,属于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国电电气公司因逾期未成立清算组,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国电电气公司进行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国电电气有限公司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 敏 书 记 员  姚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