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申请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荔县中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2018)陕0523财保7号裁定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23执保31号
申请执行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高新区。
被执行人:大荔县中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
被执行人: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荔县中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2018)陕0523财保7号裁定一案中,申请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大荔县中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30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申请人大荔县中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渭南供电局的售电款在40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523执保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