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沅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德群,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的(2021)湘0981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
2022年5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5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6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万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有17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丹
审判员 刘泽华
审判员 黄志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