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981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沅江恒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金田社区指路牌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百乐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沅江恒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107、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沅江恒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981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