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26633号
原告: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虎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翟广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148号体育西苑302房。
法定代表人:***贤。
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受理原告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公司)与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和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湛江廉江市,诉讼或仲裁地点在湛江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已书面协议选择诉讼法院,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遂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和发公司(需方)与立业公司(供方)于2017年9月19日签订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湛江廉江市,合同条款变更,需经供需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函电确认,方为有效,如协商不成,则依照国家《经济法》的规定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或诉讼地点为湛江市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双方明确交货地为廉江市,诉讼地为湛江市区,而廉江市又为湛江市辖下的县级市,故根据双方约定可明确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为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故和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和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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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