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虎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翟广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101115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单月云,董事长。

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5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及其名下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登记等情况分别进行了调查。经查,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对外投资;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本院于2020224日将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78489.22元等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51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全新
审判员   闫 帮
审判员   白晓飞

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