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贵州玉屏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2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虎桥路**。
法定代表人:翟广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玉屏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大龙镇朱家冲。
法定代表人:肖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玉屏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黔0622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和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其中:(1)已查封贵州玉屏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在“玉大国用(2014)第59号”土地(面积44699平方米),因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以申请执行标的与土地实际价值差距较大,且需预交土地的评估费用,故不要求对该土地进行评估拍卖;(2)贵州玉屏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贵D×××**(华泰圣达菲牌,登记时间2007年11月24日)、贵D×××**(江铃牌,2011年10月25日)车辆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协查,前述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不具备执行条件。
2、已将被执行人贵州玉屏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进行终本约谈,其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贵州玉屏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代华
审判员  宋 楷
审判员  史勋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