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贵州一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民初3506号
原告:贵州一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大坪镇东冲路11号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31430703XD。
法定代表人:陆毓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兆华,女,该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虎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6897970B。
法定代表人:翟广平。
原告贵州一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立业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一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一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一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贵州一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