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892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省楚中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子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3910204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莫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5703183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楚中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鄂0881民初892号民事裁定,冻结湖北省楚中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576420.31元的财产。2020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20)鄂088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驳回**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于2020年7月12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湖北省楚中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1414126.85元。2020年12月16日,湖北省楚中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的标的额为1414126.85元,相较一审诉讼请求2576420.31元减少1162293.46元为由,申请解除对超标的额1162293.46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楚中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湖北省楚中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576420.31元的冻结及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冻结湖北省楚中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14126.8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