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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民初3886号 原告:湖北楚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子陵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3910204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系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 原告湖北楚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同年,原告湖北楚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证据未能如期调取,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楚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