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6执2640号 申请执行人: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鲁0116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057.76元,本院于该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过财产调查,查询了银行、房管、车辆、公司等信息,通过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