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执恢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公太里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44760491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睿,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麻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湖麻城市金桥大道200号(麻城市房地产局大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1810000315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市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麻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黄冈中民二初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42.197467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1月10日、2022年6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麻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公司账户已被多起案件冻结,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
3、经查:在本案审理及执行过程中,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本院共计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46套(中院查封39套+本院查封7套),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已解封28套,过户转让2套,余下仍有16套(14套房产及地下室2套,查封均已到期),本院遂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鄂1181执恢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麻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名下位于麻城市亚贸商厦一单元房产16套:地下室1-01、1-02,房产0612、0712、0713、0813、1212、1312、1313、903、912、913、812、1012、1013、1208室。上述房产大多数被案外人实际占用,部分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且在本院查封上述房产后反响较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决定暂缓执行房产。
4、另查明:本院在首次执行本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均为无期。
5、2022年6月3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其正在准备提起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麻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上级单位为被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异议审查结果出来后再重新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麻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42197467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以暂不处置房产,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的情况下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黄冈中民二初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黄冈中民二初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