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89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大罗村众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左岭镇大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市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太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大罗村众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做出(2020)鄂0111财保1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期限为一年;现原告武汉大罗村众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武汉大罗村众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武汉市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武汉市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