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麻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181执17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公太里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44760491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睿,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麻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湖麻城市金桥大道200号(麻城市房地产局大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1810000315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市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麻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3)鄂黄冈中民二初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17年2月28日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价款242.197467万元及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9月8日起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95223元。 执行过程中,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先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但因被执行人项目经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查封的房产争议较大,大多数涉案房产已提出了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致使查封、扣押的房产暂时无法拍卖、变卖。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信息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3)鄂黄冈中民二初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