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4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念,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誉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保安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武汉市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誉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2民终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市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婷
审判员 ***
审判员 余 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