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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民初13205号 原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春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立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69号2号楼7层3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立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立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250000元,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期间的利息154000元,2020年8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LPR的四倍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8年1月8日出借二被告25万元,事后二被告多次承诺还款,但至今未偿还,故此成诉。 被告***、北京立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借了原告25万元,事后在2020年已经偿还了13000元的本金,同意还款,但是现在没有还款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8日,原告和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原告出借二被告25万元,期限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22日,借款利息及手续费3500元,如逾期未偿还本金的,除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外,再按照日0.05%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转账支付被告北京立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250000元。2019年4月21日,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000元。2019年8月20日,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000元。2020年8月19日,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元。此后,二被告未再偿还本息。 本院认为,欠款应当偿还,现二被告对欠款事宜认可,故本院照准。至于二被告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违约金等,本院一并考虑为资金占用费,依法酌定相应标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立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7000元及截止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合计100000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本金清偿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北京立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成博 二〇二一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