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4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远保障房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盈利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远保障房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盈利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104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盈利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盈利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本金843958.4元及利息损失50186.51元,案件受理费5930元,执行费11401元,本金的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