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24民初974号
原告:内蒙古天皓托清园区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喇嘛湾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4MA0Q80G9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盈利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城关镇永安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470121511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城关镇永安街**。
原告内蒙古天皓托清园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盈利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天皓托清园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天皓托清园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天皓托清园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27元,减半收取计5463.5元,由内蒙古天皓托清园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内蒙古天皓托清园区混凝土有限公司5463.5元。
审判长李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桂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妍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