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25民初1637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