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302民初3800号 原告:***,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祁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履行为***、**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汴河东路209号曙光电娱乐中心0203室房屋后墙安装入户楼梯义务;2.**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6年4月8日,**公司前身徐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一建)与***、**签署房屋拆迁协议。根据协议,***、**取得宿州市汴河东路209号曙光电娱乐中心0203室房屋产权。该房在二层,但在建设时未安装进出该房屋的楼梯通道,致该房无法入住。 **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8日,***与原徐州一建驻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徐州一建宿州办)签订《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徐州一建宿州办拆除***营业用房72㎡、住宅132.60㎡;***为:营业用房2#楼南②号一至二层、③号一层、住宅2#楼从西数三单元西首三楼;互不找补差价等。2008年6月30日,***、**根据上述协议取得宿州市汴河东路209#曙光电娱乐中心0103室、0104室、0203室、0305室房地产权证书。2010年5月25日,因案涉0203室房屋未建楼梯无法出入该房,***向宿州市曙光电影院提出申请,要求在本人所分住房东侧焊制简易铁楼梯一架。2010年5月26日,宿州市曙光电影院签署意见:同意焊制,请到城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10年5月31日,宿州市沱河街道城市建设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意曙光电影院小区管理意见。2010年12月7日,宿州市埇桥区市容管理监察大队审批:同意。该铁制楼梯宽1m,高3.3m,占地3㎡,为该电影院办公室用;地点在曙光电影院宿舍小区院内;时限为2年(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后,该楼梯被城建部门拆除。 另查明,原徐州一建于2000年9月6日开业核准,2001年4月26日变更为徐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12月12日变更为**公司。2013年11月4日,**公司被吊销核准。 本院认为,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徐州一建宿州办作为原徐州一建在宿州市的办事机构,与***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行为后果应由原徐州一建承担。原徐州一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公司**。***与原徐州一建宿州办签订《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作为被拆迁人的***有权取得符合合同规定质量的房屋,作为拆迁人的原徐州一建宿州办也应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尽管双方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对案涉房屋质量未作约定,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二层以上楼房应有楼梯从一层通达,否则,将造成房屋无法使用。原徐州一建宿州办在案涉房屋建成时即存在未安装楼梯的严重质量问题,且楼梯又属房屋主体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请求**公司对案涉房屋承担安装入户楼梯义务,本院予以支持。但楼梯的安装位置应根据案涉房屋建造时所根据的设计方案来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宿州市汴河东路209#曙光电娱乐中心房屋建造时所根据的设计方案对0203室房屋安装入户楼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