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16号
异议人:湖北欣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盐城众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祁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异议人湖北欣正钢结构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盐城众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1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中,异议人湖北欣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北欣正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对其权利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湖北欣正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