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浩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浩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路工程有限公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382号 申请人:德州浩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城隍庙商城A座4层4136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路工程有限公***分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李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人德州浩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路工程有限公***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浩瀚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分公司名下存款5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浩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山东***路工程有限公***分公司名下存款5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查封期间为一年。 二、将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北海公园商铺东11号房(房产证号:鲁房产证庆字第××号)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