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浩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浩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3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浩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城隍庙商城******。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山东***路工程有限公***分公司,住所,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李店村南div>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人德州浩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路工程有限公***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鲁1423民初382号民事裁定书,将******分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58万元,并将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北海公园商铺东11号房(房产证号:鲁房产证庆字第**)进行保全。现申请人浩瀚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分公司的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山东***路工程有限公***分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二、解除***提供的担保财产——北海公园商铺东11号房(房房产证号:鲁房产证庆字第**)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渤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