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瑞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5337号
申请人:贵州***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高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29752T。
法定代表人:斯孝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奎,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199442。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良智,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2104119373。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禄劝县屏山镇永平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6787109386。
法定代表人:文光顺。
被申请人:张毅,男,1984年5月2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贵州***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3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州***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7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前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林 雪
书 记 员 何 斌